民事诉讼要准备哪些证据:按诉请逐项对应的证据清单
責任與標準
在民事訴訟中,舉證責任在提出指控的一方;如對方提出反申索,原告人仍須就受爭議事項承擔法律責任。社區法律資訊中心《審訊準備》所述的準則是「可能性的權衡」。準備證據時,應把每項申索拆成構成事實,再逐項配對證據。
可逐項記錄對應證據、原始資料存放位置、已披露日期,以及對方否認之處;補強時針對未有資料支持的部分處理。實際次序是先列構成事實,再收集原始資料,其後按日期製作文件清單,並在審訊前完成披露。
證據形式與誓章
可用證據包括證人口供、文件、照片、錄音、錄像,以及磁帶或磁碟上的電子資料。社區法律資訊中心建議在程序早段,並盡可能在審訊前取得所有證據。整理電子資料時,應保留完整內容及前後脈絡,不宜只截取單句或單幅影像。
誓章或誓詞可用於非正審申請(或其他類型申請)的聆訊。除專家證人外,內容應只提出事實,且須為宣誓人親身知悉;如陳述資料或其所相信的事情,須說明來源及根據。內容應以簡短段落分述,每一段落按數字順序標明;所提文件須編為證物、作為附件,證物以數字編號。宣誓人須為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;明知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證據,會干犯偽證罪。
欠薪或欠款清單
- 申索:追討欠薪或欠款。
- 構成事實:欠薪須對應僱傭關係、工資金額、涵蓋工資期及已付或未付情況;欠款須對應債務依據及尚欠金額。
- 對應證據:親歷證人口供、僱傭紀錄、工資單、付款文件及電子紀錄。僱傭紀錄須載有工資金額、工資期、通知期和終止僱傭日期。
- 怎樣固定:按工資期和付款日期整理,保留文件正本與完整電子紀錄。
- 對方不認時:以其他文件、電子紀錄或證人口供逐項核對;如懷疑對方尚有相關文件,可申請披露頒令。
滲水(漏水)清單
- 申索:就滲水造成的損失,要求相關物業承擔責任。
- 構成事實:受影響處所發生滲水,而且滲水較有可能源自對方的物業。
- 對應證據:現場照片、錄像、親歷證人口供、物業維修或通知文件及電子紀錄。
- 怎樣固定:保存現場影像和相關文件,按日期整理並保留完整內容;影像應與日期、處所及相關文件相互對應。
- 對方不認時:以照片、錄像、證人口供及文件互相印證;如對方可能管有其他文件,可申請文件披露頒令。
- 標準邊界:在多層大廈中,法律不推定漏水必來自受影響物業正上方或毗鄰的單位;被告無須證明清白、指出實際源頭,或證明滲水並非源自其物業。
- 補強程度:原告不須精確指出某段喉管接駁位;證明來源是被告處所整體,或源自浴室、廚房等範圍,便可能足以確立責任。被告如主動識別外牆等另一源頭,可加強其抗辯,但不會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。
財物損壞或服務費清單
- 申索:追討財物損壞損失或服務費。
- 構成事實:財物損壞須對應損壞情況、關聯事件及損失;服務費須對應服務約定、工作完成、應付金額及未付情況。
- 對應證據:損壞照片、錄像、相關文件、完整電子紀錄及證人口供;服務費案亦按文件所載的約定與付款紀錄逐項對應。
- 怎樣固定:財物按損壞前後保存影像;服務進度及付款資料按日期整理,並保存完整文件。
- 對方不認時:把每項損失或費用連繫到相片、錄像、文件、電子紀錄或證人口供;文件缺漏時,可申請披露頒令。
披露與補強次序
一、狀書提交期結束後,各方須以清單向對方披露己方所管有、保管或控制而又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文件,即使文件對自己不利亦須披露。文件清單須按時間順序排列,並包括紙張文件、照片、錄音或錄像磁帶,以及磁帶、磁碟或電子紀錄上的電子資料。對方亦可查閱清單所列文件。
二、擬在審訊呈遞的證據,須在審訊前向其他各方披露;書面證據的程序是文件披露,口頭事實證據的程序是交換證人陳述書。
三、如認為對方仍有相關文件未披露,可向法官申請頒令,迫使其披露。法庭作出命令後,對方仍不遵令,另一方可申請登錄判決,以示違令的一方在整宗案件敗訴。
小額錢債審裁處
司法機構的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不超過75,000元的金錢申索。所需文件小冊子列出證人陳述書、專家證人、照片及其他文件;副本須提交審裁處並送達另一方。審裁處程序的聆訊,各方不可由律師代表出庭。
風險與時效
程序、文件要求及審裁處限額應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。即使取得勝訴判決,也不保證必然收回應收款項;涉及具體案情,應徵詢獨立法律意見。